可以。该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杂项条例》)项下的规定,包括招股章程获证监会批准登记,及其后於公司註册处登记的规定。
問1 : 股发行人可否向持有其础股的香港投资者分发载有配股要约的文件?
問2 : 可否將内地配股要約文件發送給持有A股的香港投資者?
A股发行人将需要準备一份套封,其须载有《公司杂项条例》规定的披露(例如一份招股章程已按《公司杂项条例》的规定登记的陈述)。香港招股章程由内地配股要约文件及套封组成,其必须由证监会批准登记,并已於公司註册处登记。香港投资者只可获发香港招股章程 (即内地配股要约文件连同套封)。
問3 : 香港招股章程有否任何语言规定?
A股配售章程可以只備有简體中文文本,這與A股發行人向其股東作出的其他公司通讯相似。《公司雜項條文》並無對配售章程文本的翻譯要求。
問4 : 础股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哪个部门查询及/或提交申请文件?
础股发行人应透过电邮(cfmailbox@sfc.hk)或電話(2231 1216)聯絡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部。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