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在评估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在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向该客户作出适当的查询或收集该客户的相关资料,从而作出评估,而非单靠该客户所作的声明,表示自己对衍生工具有认识。中介人亦应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以显示其已作出有关评估。
問1 : 中介人是否可接受客户自行作出声明,表示自己对衍生工具有认识?
問2 : 中介人在考虑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预期该客户的衍生工具培训课程已达到哪个水平?
有關的培訓課程應旨在為該等客戶提供對衍生工具的一般知識,以協助其了解衍生产物的性質和風險。
問3 : 投资者分类的规定如何应用於联名帐户?
中介人在处理联名帐户时,应评估该名(等)发出有关指令或操作相关联名帐户的人士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
問4 : 投资者分类的规定如何应用於公司帐户?
在与公司客户进行交易时,中介人可考虑下述因素以决定如何评估该公司客户在衍生工具方面的知识水平,其中包括:
- 公司类别,例如该公司是否一家设有专属投资职能的大型公司,或由有关拥有人作出投资决定的小型私人公司;及
- 该公司的投资程序及管理架构,例如在公司内如何作出一项投资决定,及是否已作出妥善安排由特设职能来负责作出投资决定,以及该公司的过往投资经验。
因此,举例而言,假如该公司客户是一家上市公司,与其评估负责有关投资职能的个别职员,中介人可考虑该公司的投资程序及管理架构,尤其是该公司是否有特设职能负责為其作出投资决定。
問5 : 過往買賣衍生产物的經驗是評估客戶能否被視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的其中一項條件。中介人是否須就該客戶的過往買賣經驗(即該客戶在過去三年內曾否執行過五次或以上有關任何衍生产物的交易)持續進行評估?
中介人在执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时,应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并根据该等知识将客户分类。客户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一经被评估為对衍生工具有认识之后,中介人无须持续进行有关评估。
一般而言,在评估客户的过往买卖经验时,有关年期是指在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作出评估时起计的过去叁年内。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