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人在其所隶属的主事人以外的公司(该公司)擔任董事或參與该公司的業務,而基於利益衝突、對資料保密的關注或其他因素,其董事職務或業務上的參與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則證監會不大可能信納該名人士是獲發牌或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
參與一間公司的業務不單指擔任其董事或與其有僱傭關係,亦可能包括在此公司內提供諮询服务,或持有此公司的擁有權或實益權益等情況。
有關人士、其主事人及该公司之間互相抵觸的商業利益、目標或責任均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有關人士基於其在主事人及/或该公司內的角色而有機會接觸到非公開或敏感資料,亦可能引起資料保密問題。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1)條,證監會在考慮某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須顧及多項因素,包括該名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动。因此,在考慮該名人士會否因參與该公司的業務而影響其作為獲發牌或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時,證監會將顧及例如以下的因素:
- 有關人士的主事人及该公司(该等商号)的业务性质(例如服务范围和客户);
- 有關人士在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職責,以及在该等商号內的匯報途徑;
- 有關人士在履行其於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職責時的時間分配,以及在執行(並在適用情況下,在監督)其主事人的受規管活动時能否妥善管理自己的時間;
- 该等商号為持續有效地管理及監察,因有關人士在该等商号的雙重身分所產生的任何潛在和實際的利益衝突而制訂的任何措施;
- 该等商号為有效解決,因有關人士在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職責而有機會接觸到非公開或敏感資料所引起的資料保密問題而制訂的任何措施;
- 该等商号是否認為和基於甚麽理由認為,有關人士的雙重身分不會產生利益衝突;及/或
- 该等商号是否同意有關人士的雙重身分。
舉例來說,倘若某持牌人士同時擔任某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然而該上市公司並非與該名人士所隸屬的主事人屬於同一公司集團,則證監會可能會有所關注。如果該名持牌人士的主事人與该公司屬於同一公司集團,或該名人士在该公司的業務或日常運作中僅以非執行董事身分作出有限度的參與,或該名人士擁有该公司純粹作為持有自己的物業投資之用,則證監會的關注可能相應較少。
由於每宗个案均不尽相同,上述因素并非鉅细无遗。证监会将因应每宗个案的特有情况而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