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以包括多種情況,例如:指經常聯絡香港投資者及推廣其服務(包括銷售产物)的人士、進行以香港公眾投資者為對象的大眾傳媒計劃,及進行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的互聯網活动。
一般來說,任何人除非已在證監會註冊或獲發牌照,否則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均不得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任何如在香港提供,即會構成受規管活动的服務。在決定某人是否向公眾“積極推廣”其服務時,證監會將考慮到有關業務活动的整體性質,以及會顧及若干因素,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有关服务是否订有详细的推广计划;
- 有关服务是否透过推广途径,例如直接邮递、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广播或其他网上“推销”科技,以进行广泛的宣传(相对於以被动方式,例如以“自行选择”的形式取得有关服务);
- 相关的推广是否以有计划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据计划或程序进行,从而显示出该项為持续服务而非单一推广行动;
- 有关服务在包装上是否以香港公眾為对象,例如以中文书写及以港元计值;及
- 有关服务是否顾客主动寻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