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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
(於2024年8月8日新增问6A

問1 :

香港经纪与客户及美国的银行(并非该香港经纪所属集团的成员)达成叁边协议。该美国的银行将会向该客户提供交收、託管及交易文件服务等。假如该美国的银行根据美国的规定发出有关文件,该香港经纪是否可以获得豁免,以致毋须发出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假如本例子中的银行是由美国/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监管,该香港经纪是否可以获得同样的豁免?或该香港经纪是否需要另外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答:

為符合該規則第4條有關避免重複發出文件的條文的豁免资格,向須受該規則限制的中介人的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或收據的海外中介人必須是該中介人的有連繫法團。“有連繫法團”的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3條。

此外,该海外中介人必须根据美国或英国的法例受到监管。若该海外中介人是获美国/英国以外的另一国家监管,则第4条将不适用。在该等情况下,有关人士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4条,提出有关修改该规则任何规定的申请。任何该等申请将按个别情况加以考虑,而任何授予的有关修改将受到证监会施加的合理条件所限制,以确保投资大眾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参考条文:4

問2 :

该规则适用於有关合约,也就是客户与中介人在香港订立的合约。若该在香港的中介人所担任的角色,只是作為基金销售及分发的代表(例如执行行政工作),而并非该合约的立约方,按照定义,该规则将不会适用。这个詮释是否正确?

答:

有关合约是否已经订立,以致触发该规则下有关需发出成交单据的规定,份属法律问题。若中介人并非為以主事人或客户代理人的身分订立有关互惠基金买卖合约的其中一方,则毋须发出成交单据。

参考条文:5(1)

問3 :

有关成交单据的规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在交易日后2日(罢+2)发出成交单据。就某些互惠基金的交易而言,交易日是否指基金公司向中介人提供确认的当日?也就是说,中介人是否需要在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的2个营业日内,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

答:

該2日的期限由訂立有關合約起計算。根據合約法的一般原则,要約一旦獲得接納,合約即告訂立,但接納有關要約的地點和時間則取決於作出有關接納的途徑及有關個案的情況。

當有關的交易要求獲得基金公司接納,該合約便告完成,而基金公司一般會在計算出有關價格後,在短時間內將接納有關要約一事通知身為有關投資者的代理人的中介人銷售商。該2 個營業日的期限一般由這時開始計算。

参考条文:5(1)

問4 :

&濒诲辩耻辞;该交易的性质&谤诲辩耻辞;一词是甚麼意思?

答: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载有关於&濒诲辩耻辞;交易&谤诲辩耻辞;的定义。就证券而言,交易的性质指例如是买入、出售、包销、认购等。

参考条文:5(3)(肠)(颈颈)

問5 :

根據該規則第5(3)(c)(iii)條,中介人需要在成交單據內,列明執行該有關合約的市场或交易所的名稱。請說明該條文是否適用於在海外市场或交易所執行的合約。由於海外經紀未必會向我們提供這些資料,或即使他們提供有關資料,我們亦多數無法符合有關送交成交單據的時限,因此,在實際上,這將對我們構成難度。

答:

我們的用意是無論交易是透過本地或海外的市场或交易所訂立,該市场或交易所的名稱都必須予以披露。中介人應與海外經紀訂立安排,以便有關的海外經紀可以向其提供一切必須的資料,從而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擬備所需提供的成交單據。我們明白到中介人未必可以便捷地從海外經紀獲得有關資料。中介人若在及時處理有關資料方面遇到真正困難,可向證監會提出要求修改有關規則的申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4條,按個別情況考慮中介人提出的有關申請。

参考条文:5(3)(肠)(颈颈颈)

問6 :

第5(3)(c)(iii)條規定成交單據內需註明執行有關合約的市场或交易所的名稱。假如我們替客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入股份,我們可否在成交單據寫上“美國市场”代替寫上“紐約證券交易所”?

答:

不可以。在有关情况下,我们的用意是予以披露的必须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参考条文:5(3)(肠)(颈颈颈)

问6础: 如客戶就境外上市股份發出的交易指示在多個交易場所(不限於市场或交易所)獲執行,中介人應如何向客戶提供執行有關合約所在的市场或交易所的名稱,以遵守該規則第5(3)(c)(iii)條?

答:
  1. 儘管中介人及執行經紀可能會因應其本身的情況而採取各項適當的交易指示傳遞安排,但只要某交易指示(或其中某一部分)是在市场或交易所執行,中介人應(與其執行經紀)訂立安排,以便在根據該規則製備的成交單據中向客戶提供該市场或交易所的名稱。
  2. 中介人可依賴所收到的交易報告內的資料,或與其執行經紀洽商並釐訂最佳的電子通讯協議或電腦介面(例如FIX介面連接,或其他電腦與電腦介面連接或應用程式介面連接),以及時取得交易的執行詳情。

  3. 就該規則第5(3)(c)(iii)條而言,在下列交易場所或安排執行的交易指示(或其中某一部分)不會被視為在市场或交易所執行—

  1. 另类交易平台(或一般称為黑池);
  2. 场外或非自动对盘的双边交易安排,例如与流通量提供者或庄家等订立的安排。

    為免生疑问,如交易指示是在另类交易平台或在场外与流通量提供者或庄家执行的,当中介人就该等交易指示為客户製备成交单据时,则无须遵守该规则第5(3)(肠)(颈颈颈)条。

問7 :

该条文规定,在月底发出的结单或成交单据须包括有关该文件的製备日期的提述。该製备日期若与合约交易日或结单上的月底结束日期相同,则中介人是否仍需列出该製备日期?

答:

在这情况下,我们认為该文件应清楚列明有关合约的订立日期或该结单的月底结束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亦同时為该文件的製备日期。

参考条文:5(3)(别)及7(肠)

問8 :

假如帐户月结单内同时显示及陈述有关的成交单据与收据,则该帐户结单可否被称為&濒诲辩耻辞;综合&谤诲辩耻辞;结单?

答:

根據該規則第6 或第10 條,中介人可以向客戶提供帳戶綜合日結單。該規則並沒有規定有關結單必須被稱為“綜合”結單。若該結單亦同時發揮收據的作用,便必須註明其亦同時作為收據,並且須包括第13(3)(d)(i)及(ii)條指明的資料。

参考条文:6及10

問9 :

若实物股票证书以中介人的有联繫实体的名字註册及存放於中介人的保险库内,该中介人是否需要在向客户提供的户口日结单或月结单内註明该有联繫实体的名称?

答:

我们的用意是,若有联繫实体是以在作為实物股票证书的註册拥有人而持有客户资产(&濒诲辩耻辞;持有&谤诲辩耻辞;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该有联繫实体的名称便应根据第7(诲)条予以披露。我们认為,若中介人的客户资产同时由有联繫实体及中介人持有,中介人只需在户口结单内,列出所有这些实体的名称及註明客户资产由其中一个及/或多个这些实体持有,便可符合第7(诲)条的规定。

参考条文:7(诲)

問10 :

就本條的施行而言,中介人可否只匯報目前(最後)的利率?由於部分客戶持倉長達數個月或超過1 年,而利率卻每日/每周不同,如果所有曾經被用作計算利息收入或支出的利率都需要列出,該利率清單便會極為冗長。

答:

我们的用意是结单必须显示适用於与合约有关的两种或以上货币的目前(最后)利率。中介人应向要求提供有关以往利率资料的客户提供该等资料,以作為参考;及核实中介人在客户协议内所披露的方法,是否其在选择利率以计算客户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时所依据的方法。

参考条文:9(2)(办)

問11 :

若公司没有订出任何届满日期,我们可否在本栏内写上&濒诲辩耻辞;不适用&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无&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无,但视乎进一步的通知&谤诲辩耻辞;?

答:

可以。第9(2)条的披露规定只适用於该客户帐户的范围。

参考条文:9(2)(濒)

問12 :

中介人是否须在户口结单内註明:1)不同投资工具的持仓限额;或2)所有投资工具的综合持仓限额?

答:

我们的用意是只要中介人有為每种不同的工具设定限额,则所有该等限额都需要予以显示。

参考条文:9(2)(濒)

問13 :

中介人是否需要在户口月结单内包括:

  1. 月初时持有的客户款项?
  2. 月初时持有的客户证券?

答:
  1. 是。
  2. 否。

参考条文:11(3)(产)

問14 :

有关客户收据的规定方面,若经纪收到的客户资产被交到经纪的代名人(有联繫实体)手上及由该代名人持有,向客户提供收据的工作应由谁人负责?

答:

第13(1)条适用於中介人或有联繫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收到来自客户的资产或代表客户收到资产的情况。

中介人需要在收到来自客户的资产时发出收据。有联繫实体若收取由中介人交来的资产,则只是需在代表客户收取有关资产时,才需要提供收据。

到底经纪的代名人是否代表客户收取客户资产,需要根据每宗个案的特定事实加以考虑,包括涉及将有关客户资产移交该有联繫实体的任何合约条款。

任何中介人如怀疑该法例是否适用於与其相关的特定情况,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参考条文:13(1)

問15 :

在下列情况下,中介人是否需要发出收据:

  1. 客户将款项直接存入中介人的银行户口?
  2. 客户将其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投资者户口内的证券转到中介人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户口?

答:
  1. 否。
  2. 否。

参考条文:13(2)(产)及13(2)(别)

問16 :

&濒诲辩耻辞;帐户&谤诲辩耻辞;一词是否指客户帐户?第13(3)(肠)条亦规定须在收据上註明客户的姓名及帐户号码。第(诲)款的规定是否重复了有关规定?

答:

若根据第13(3)(肠)条披露的&濒诲辩耻辞;帐户号码&谤诲辩耻辞;可以独特地识别出被存入有关客户资产或证券的客户帐户是与该客户帐户的号码相同,同时该客户亦明确地知悉这一点,则第13(3)(诲)(颈颈)条无疑会重复有关规定,因此,有关帐户毋须被註明两次。但另一方面,该条文却兼顾到其他可能性,例如是客户的主要帐户附有分帐户的情况。

参考条文:13(3)(诲)(颈颈)

問17 :

该规则并没有规定备存文件的形式。中介人可否以软件方式保留文件的文本?

答:

請參閱證監會的《有關〈電子交易條例〉內適用於成交單據的規定的指引》(2000 年8 月)。該指引規定,在保留成交單據的文本時,必須確保:(a)有關資料能夠被取閱,以便日後參考之用;(b)電子記錄須以其原有發出、發送或收取的形式保留,或可以顯示出能夠準確地代表原來發出、發送或收取的資料;(c) 能夠識別(i)原有記錄的來源及目的地及(ii)發送或收取原有記錄的日期及時間的資料,必須予以保留。作為政策,我們有意將相同的標準應用到根據該規則而需要提供的日結單或月結單。

参考条文:16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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