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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操守準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则》)

這一系列的常见问题旨在就《操守準则》第17.1A21段的適用情況提供指引。相關條文載列了就股權資本市场及債務資本市场交易從事簿记建檔或配售活动的持牌人或註册人應達到的操守標準。

生效日期及过渡安排

問1 :

《操守準则》第17.1A21段将在202285日生效,届时会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

就与《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所规限的上市申请有关的股份发售而言,《操守準则》第17.1A21段将适用於在202285日(生效日期)或之后呈交的所有上市申请,包括已失效或被撤回然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重新提交的上市申请。

就&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人&谤诲辩耻辞;的规定1而言,本会已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协定设立以下过渡安排,以尽量减少因终止和重新委任保荐人而对业界造成的干扰:

  1. 就在生效日期前呈交而其后失效并在生效日期后(但在失效后叁个月内)重新提交的上市申请而言,&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人&谤诲辩耻辞;的规定将被视為已获符合,惟前提是在生效日期前且在上市申请被重新提交前至少两个月已委任相关独立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不论是否同时作出委任),及这两项委任在上市申请被重新提交时仍然有效。

  2. 就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请而言,&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人&谤诲辩耻辞;的规定将被视為已获符合,惟前提是:

    1. 2022422日刊发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前,已委任相关独立保荐人及已将有关委聘函呈交予联交所;
    2. 在生效日期前且在呈交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已委任相关整体协调人(不论是否同时作出委任);及
    3. 這兩項委任在呈交上市申請时仍然有效。

    在适用情况下,任何其后的重新提交,都应在先前的上市申请失效后叁个月内作出,&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人&谤诲辩耻辞;的规定才会被视為已获符合。

有关详情,请参阅联交所在2022422日刊发的《常问问题编号077-2022》第2021条。这份常问问题是关於為配合有關股權資本市场及債務資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檔及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的建議的新《操守準则》條文而制定的《上市規則》的相應修订()。

就债券发售及股份发售(与上市申请相关者除外)而言,中介人於进行在生效日期或之后 (i) 公布或 (ii) 其被委任為資本市场中介人的交易時,須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的规定。



1根據《操守準则》第17.1A21.4.1(b)段。

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

問2 :

就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而言,資本市场中介人及整体协调人應如何處理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

答:

就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而言,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即名稱及獨有識別碼)僅應在特定股份或債券發售交易的簿记建檔過程期間,為履行資本市场中介人及整体协调人在《操守準则》下的责任而使用、披露或提供。

資本市场中介人及整体协调人被嚴禁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披露或提供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或《操守準则》的規定,導致有關的資本市场中介人及整体协调人可能會遭採取监管行动。

資本市场中介人及整体协调人須設有適当的政策、程序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在披露投資者客戶的資料前取得他們的事先同意(如適用),及有關資料只用於指明目的。

問3 :

根據《操守準则》第21.3.5(b)段,就為個人投資者客戶及公司投資者客戶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而言,資本市场中介人應向整体协调人或發行人提供甚麼資料?

答:

就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而言,資本市场中介人应提供投资者客户在其档案内的名称及独有识别码,同时指明所提供的身分证明文件的类别。《操守準则》内有关识别投资者的规定2生效時,就已依據新規定提供資料的投資者客戶而言,資本市场中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该等投资者客户的名称及独有识别码。在可能情况下,应提供下表所列的第一类独有识别码。如投资者客户并不持有这类身分证明文件,資本市场中介人便应提供该列表内的下一类独有识别码:

  1. 就个人投资者客户而言:(1) 香港身份证号码;(2) 国民身分证明文件号码3(3) 护照号码;

  2. 就公司投资者客户而言:(1) 法律实体识别编码(即legal entity identifier简稱LEI文件号码;(2) 公司註册号码;(3) 商業登记號碼;(4) 其他同等的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这些资料应只纯粹為了识别并消除重复的认购指示、不一致之处及错而提供予資本市场中介人。如发行人要求,相同的资料亦可提供予发行人,惟须同时通知收取资料者有关资料仅应為了指明的目的而使用。



2  请参阅《有关(1)在交易層面上對香港證券市场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建議及(2)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建議的諮询文件》
)。

3  就拥有多个国民身分的客户而言,中介人将有酌情权以选择及提供任何该客户备有的国民身分资料。

問4 :

如在來自不同資本市场中介人的綜合认购指示中識別到來自同一投資者的认购指示,整体协调人應怎樣做?

答:

根據《操守準则》第21.4.4(a)(i)段,整体协调人應妥善整合掛盤冊內的认购指示,即透過採取合理步驟,識別並消除重複的认购指示、不一致之處或錯误。如在來自不同資本市场中介人的綜合认购指示中識別到來自同一投資者的认购指示,整体协调人應向代表有關投資者輸入认购指示的資本市场中介人作出查詢,以核實认购指示的數額,並查明這些认购指示是否重複及是否須予修改。資本市场中介人應確保,透過其輸入的认购指示的分配安排符合有關資本市场中介人的分配政策。整体协调人应确保,该投资者所获的分配总额与交易的整体分配建议一致。

转授职能予海外联属公司或集团公司

問5 :

資本市场中介人是否有责任就轉授予其海外聯屬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簿记建檔及配售活动,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的规定?

答:

是。資本市场中介人即使將任何簿记建檔或配售活动的執行工作轉授予海外聯屬公司或集團公司(例如,在海外市场上投資者客戶的认购指示交由資本市场中介人的海外聯屬公司或集團公司整理),但它仍然有责任就相關簿记建檔及配售活动的執行,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的规定。

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所收取的回佣

問6 : 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僅負责將投資者客戶的认购指示轉達給資本市场中介人,以將认购指示輸入掛盤冊內,因此只須遵守第21.3.3、21.3.5及21.3.7段的规定。《操守準则》第21段註腳7亦註明,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並非由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所委聘,因而不會直接或間接從發行人客戶獲得報酬。然而,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如就其在某項交易中的配售工作而從另一資本市场中介人收取回佣,是否便須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的其他條文?

答:

在未獲发行人或資本市场中介人委聘以進行簿记建檔或配售活动(包括主動地向其客戶推銷某項發售)的情況下,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可以從另一資本市场中介人收取回佣,而無須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中第21.3.321.3.521.3.7段以外的条文。

备存纪录规定

問7 : 資本市场中介人在记錄股份或債務證券的分配理據時,應備存哪些詳細資料?

答:

資本市场中介人應備存足夠的紀錄,当中載明向投資者客戶作出的分配的相關理據。舉例來說,投資者可能按其規模、業務性質(例如對沖基金或高資產淨值人士)、對發行人客戶的業務和行業的認知或在發售過程中與发行人或資本市场中介人進行洽談的程度而被劃分為不同類別。整体协调人應備存足夠的文件紀錄,当中說明各類別的分配基準,以及解釋在單一類別中分配上出現任何偏離的理由。

整体协调人不得僅向发行人客戶提供分配政策而沒有以文件載明有關分配建議的理據,或只是索取發行人對最終分配結果的簽核,便当作履行了備存紀錄的责任。

首次公开招股

問8 : 如果首次公开招股並不涉及發售或配售部分,是否需要“兼任保荐人”?

答:

否。根据《操守準则21.1.1段,21段适用於从事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提供有关股份或债券发售的服务和涉及簿记建檔活動、配售活动或就該等簿记建檔及配售活动,向发行人提供意見、指引及協的持牌人或註册人。在没有簿记建檔配售活动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谤诲辩耻辞;。此外,请注意&濒诲辩耻辞;兼任保荐&谤诲辩耻辞;要求仅适用於与主板新上市有关的股份配售。

問9 :

如果資本市场中介人委任的分包銷商在首次公开招股中以承配人的身分獲得股份(而不是為了在同一次首次公开招股中向其投資者客戶分配股份),並同時從資本市场中介人獲取分包銷費,則該資本市场中介人會否被視為将发行人客户提供的回佣转赠予投资者客户,因而违反了《操守準则21.3.7(a)(i)段?

答:

在這些種情況下,該分包銷商實際上獲得發行人間接支付費用。由於分包銷商是以承配人的身分承購股份,而不是為了在同一次首次公开招股中向其投資者客戶分派股份,因此它是就第21.3.7(a)(i)段而言的投資者客戶,而該段禁止資本市场中介人容許其任何投资者客户就每股获分配的股份支付少於上市文件所披露的总代的金额。因此,資本市场中介人不应向分包銷商支付發行人提供的任何回佣,不論該回佣的結構或名稱為何(包括發行人間接支付的任何分包銷費用)。

問10 :

資本市场中介可否在上市文件披露的費用安排以外,就其銷售努力接受首次公开招股的發行人提供的額外費用?

答:

否,這是不允許的,除非該等費用的性質和數額已在相關上市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在上市前向公眾披露。此外,中介人須注意,根據《操守準则》第21.4.8段,如果先前向监管机构提供的关於须向或已向参与发售的所有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總費资料有任何重大更改,整体协调應通知證監會(及聯交所)。根據《操守準则》第21.4.2(b)(ii)段,整体协调亦应向发行人客户及其董事提供意见及指,以闡明他們在適用於聯交所規定下的配售活动的职。该等责包括披露上市文件中所披露資料的重大變化,包括與資本市场中介人的费用安排。

問11 :

如果某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是“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谤诲辩耻辞;,即它并非由发行人或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所委任,且其在首次公开招股中僅負责將投資者客戶的认购指示轉達給另一個資本市场中介人,以將认购指示輸入掛盤冊內,它是否需要遵守《GEM配售指引》4



4 《适用於参与创业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

答:

只負责執行的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只须遵守以下要求:

  • 管理监察,即《GEM配售指引》第8(a)
  • 对投资者客户的评估,即《GEM配售指引》第8(c)8(d)段;
  • 掛盘册,即《GEM配售指引》第8(e)段;
  • 向投资者客户提供优惠待遇,即《GEM配售指引》第8(b)(iv)段;及
  • 备存纪录,即《GEM配售指引》第8(f)段。

債務資本市场

問12 :

在有多個國際配售部分或銀團乃由香港及海外司法管轄區成員組成的全球或亞太地區的債券發售中,香港的銀團成員可能對簿记建檔和配售活动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或參與,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應如何遵守《操守準则》第21段?

答:

任何並無對全球或亞太地區債券發售的整個掛盤冊行使控制權的香港銀團成員,無論它們是否對部分發售有控制權,就《操守準则》第21段而言,它們均被視為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而非整体协调人。

作為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它們必須遵守《操守準则》第21.3段的所有要求,並會在滿足以下期望的情況下,被視為符合《操守準则》第21段的相关分段:

  • A13 對委任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的期望;
  • A14 对投资者客户评估的期望;
  • A15 对掛盘册和以综合方式输入认购指示的期望;及
  • A16 对更新簿册讯息的期望。

問13 : 若發行人客戶拒絕根據書面協議委任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應該怎樣處理?

答:

如果發行人客戶在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進行債券發售的簿记建檔和配售活动之前,拒絕根據書面協議對它們作出正式委任,後者便應告知發行人客戶它們在《操守準则》第21段下的责任,並要求發行人客戶根據書面協議正式委任它們,以指明它們的角色和职责、費用安排和費用支付時間表。如果發行人客戶拒絕這樣做,便應保存適当的文件以顯示已採取合理的步驟。

問14 :

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其他銀團成員或發行人沒有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下,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可如何評估其投資者客戶與發行人客戶是否有任何關聯?

答:

假如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銀團成員或海外發行人客戶沒有提供有關資料,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未必能夠直接地識別出其投資者客戶是否與該發行人客戶有任何關聯。然而,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應採取合理步驟,根據透過(舉例而言):(i) 对该发行人客户和债券发售的评估;(ii) 公眾领域;及 (iii) 投资者客户提供的陈述(包括被视為已作出的陈述)所获得的可用资料,来评估其投资者客户与该发行人客户的关係。

此外,假如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識別出任何與該發行人客戶有關聯的投資者客戶,便應向對全球或亞太地區債券發售有重大控制權的海外銀團成員提供充分資料,以便評估該等投資者客戶發出的认购指示是否有可能對价格探索過程產生負面影響。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應保存適当的文件,以顯示它們已採取合理步驟。

問15 :

假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银团成员不披露其投资者客户的身分(包括以综合方式输入认购指示的相关投资者客户的资料),应该怎样处理?

答:

若海外銀團成員沒有要求提供以綜合方式輸入认购指示的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便無須向其投資者客戶索取有關資料。

否則,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應向海外銀團成員妥為提供以綜合方式輸入认购指示的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並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有關資料僅在債券發售中作為輸入认购指示之用。

然而,在債券發售完全由香港整体协调人獨自控制的情況下,若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未獲提供相關投資者客戶的資料,它們便不应接受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

問16 :

在債券發售中,若銀團由來自香港及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成員組成,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可如何履行其須向整体协调人、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及目標投資者披露資料的责任?

答:

一般而言,在債券發售中,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在披露資料時,應遵循適当的現行市场慣例。在適用的情況下,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應作出合理的努力,向海外銀團成員索取並更新有關掛盤冊狀況的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向香港資本市场中介人及目標投資者披露該等資料。若未能從海外銀團成員獲取該等資料,香港非整体协调人的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便應保存完善的文件紀錄,以顯示其已為取得有關資料而採取合理步驟。

問17 :

若香港銀團只負责就一般策略事宜向发行人提供意見,但不就簿记建檔及配售活动提供意見或從事該等活动,它們會否被視為《操守準则》第21段下的整体协调人或資本市场中介人?

答: 否。《操守準则》第21段僅涵蓋在香港進行簿记建檔或配售活动的中介人。

問18 :

若對某項債券發售的大量需求是來自整体协调人及其集團公司的自營认购指示,整体协调人可否建議在分配時优先处理它们本身及其集团公司的自营认购指示,而投资者客户的认购指示則次之?

答:

正如《操守準则》第21.3.10(b)(i)段所订明,為妥善管理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和相關操守風險,当香港整体协调人在債券發售中擁有自營權益時,應時刻優先滿足投資者客戶的认购指示,而整体协调人本身及其集團公司的自營认购指示則次之。因此,香港整体协调人不应向发行人作出优先处理它们本身及其集团公司的自营认购指示,而投资者客户的认购指示则次之的分配建议。

然而,只要發行人客戶已作出特定指示,要求優先向自營认购指示作出分配,而投資者客戶的认购指示次之,且其取向已在文件妥為載明及记錄,便可根据发行人客户的分配取向如此作出安排。   

問19 : 證監會期望應在甚麼時候向目標投資者披露給予資本市场中介人的回佣?

答:

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應在發布交易“啟動訊息”時或之前,及從海外銀團成員得悉有關資料時,向目標投資者披露給予資本市场中介人的回佣。

問20 :

並非負责向資本市场中介人支付回佣的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是否須保存簿冊及付款詳情的紀錄?

答:

正如《操守準则》第21.3.9(f)段所订明,資本市场中介人應以文件載明發行人客戶提供的回佣及付款詳情。故此,不論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包括私人銀行等非銀團資本市场中介人)是否負责支付款項,它們各自應就所獲取的回佣金額(如適用)保存完善的紀錄。

問21 :

香港整体协调人及資本市场中介人如何確保其擬進行的任何風險管理交易不會影響有關債券發售的定价?

答:

如香港整体协调人或資本市场中介人擬進行風險管理交易,它們便應採取合理步驟,以向发行人客戶披露有關交易及因而對債券發售造成的潛在价格影響。

問22 :

資本市场中介人可否直接或間接從發行人客戶收取任何形式的經濟獎勵並將之轉贈予其投資者客戶,以致不同投資者客戶就同一債務證券支付不同的价格?

答:

正如《操守準则》第21.3.7(a)(ii)段所订明,資本市场中介人不应訂立任何可能導致投資者客戶就獲分配的債務證券支付不同价格的安排。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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