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投資者因贈品而分散注意力,以至沒有充分考慮产物的特點及風險。就這方面而言,如禮品的送贈方式是和某一類投資产物有關,例如就若干類別的基金或由若干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送出贈品,則投資者可能會被分散注意力,沒有充分考慮這類基金的特點和風險,因此這類贈品應受有關規定所限。
(於2024年10月15日更新问2及问4的答案)
問1 : 中介人可否以贈品推銷某一類产物,例如由不同的基金公司推出的不同種類的單位信託基金?
問2 : 第5.1础段的规定是否只适用於个人客户而非公司客户?
問3 : 對於上市衍生产物而言,例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等,若單就常見的衍生權證或常見的牛熊證說明同一類产物的相關風險,是否已經足夠?
一般來說是足夠的。這是因為屬同一“類別”的衍生产物會被視為性質相近,並涉及類似的風險。中介人須向客戶解釋各類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产物所附帶的相關風險。
問4 : “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行事方式”可能有不同的詮釋。如採取了某些步驟,包括提醒客戶留意产物風險錯配、以文件載明就产物向客戶提出建議的理由及客戶選擇某产物的理由,以及要求客戶確認及確定風險錯配等,會否被視為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如中介人认為有关交易并不适合客户,但仍為客户执行交易,该中介人应準备提出充分理由,说明為何交易不适合客户但仍执行交易并视為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苍产蝉辫;
問5 : 根據該通函第六段,客戶如在過去三年曾執行過五次或以上有關任何衍生产物(不論是否在交易所買賣)的交易,便會被視為對衍生工具有認識。這些準則是否僅供參考,並非規則?
有关数字仅作参考之用,但证监会视此為最基本的要求。中介人在判断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考虑每位客户的个别情况。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