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期望中介人以书面方式订立政策及程序,使商号内部清楚了解该等规定,且在日后可予以改良及发展。
内部监控
問1 : 該守则第4.3段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設有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財政資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預期,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運作、其客戶及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以免其受偷竊、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財政損失。 若缺乏書面的政策和程序,是否顯示有關人士沒有遵守該守则的規定?
广告
問2 : 該守则對於持牌人或註冊人提出銷售推廣或獎勵計劃的要約,是否有任何限制?
委託帐户
問3 : 若客户向中介人提供让第叁者操作其帐户的授权,这项是否在《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内所指的&濒诲辩耻辞;常设授权&谤诲辩耻辞;?
附表1- 風險披露聲明
問4 :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后,客户协议内若干对於旧有条例的提述需要作出修改。中介人是否需要就此修订其客户协议?
此外,所有目前的客户是否需要重新签立客户协议?
由於《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带来的转变,中介人宜修订其标準格式的客户协议,让新客户可以签立经修订的客户协议。
然而,中介人是否需要修改其与目前客户订立的客户协议,或要求其目前客户签立新的客户协议,取决於每份已签订的客户协议的现有内容及其内容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影响的程度。
若有关的改动纯属技术性质,例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新增风险披露声明,以及修订目前有关将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的风险披露声明,则中介人的现有客户并非必定要签立新的客户协议,虽然无论如何,此乃可取之举。中介人向现有的客户发出通函(连同有关的新增风险披露声明文本),将更改事项通知客户,已属可接纳的做法。有关商号亦应向客户提出,如果需要进一步解释,可与其联络。
問5 : 根據該守则經修訂後的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可以繼續接受客戶授權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者?
問6 : 持牌人或註册人可否透过电话与客户确认授权代存邮件的续期安排,并且备存有关的电话对话书面纪录作為凭证?
附表3及附表4
問7 : 獲發牌照進行第4類受規管活动(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受規管活动(提供資產管理)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是否需要遵守該守则的附表3及附表4內的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