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等披露規定旨在讓投資者於揀選委託帳戶經理時,可在掌握更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為協助客戶理解披露資料,中介人應盡力解釋所披露的收益的性質,並確保所作出的披露以清晰简潔的方式呈示,及易於為投資者所閱覽及理解。
下表為一披露范例,藉以说明《操守準则》第7.2(补)&苍产蝉辫;段所载的具体披露规定的适用范围:
投資产物種類 (非详尽无遗) |
中介人及/或其有联繫者可取得的金钱收益或可赚取的销售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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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最高為有关交易的投资金额的3% |
基金 |
首次佣金回佣[註1]:最高為认购金额的2% |
註1:指中介人因為分銷有關产物而從投資者向产物發行人支付的認購費中收取的回佣。
註2:指产物發行人在投資者仍持有該产物的期間內,向中介人支付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