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期望中介人在客戶協議中僅納入與其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的“受規管活动”有關的服務的說明,但不期望中介人在客户协议中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受規管活动”的范围以外的服务。
中介人应在客户协议中清楚及準确地说明帐户的性质,以及與有關受規管活动相關並將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受規管服務”)類型(例如經紀服務、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客戶關係的性質(例如顧問關係)和所涉及的金融产物類型(例如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合約)。若中介人將透過不同類型的帳戶(例如經紀帳戶、委託投資管理帳戶)向客戶提供不同類型的受規管服務,他們應具體列明將透過各特定類型的帳戶提供的服務類型。客戶協議中的說明應與將向客戶提供的實際受規管服務的性質相符。举例来说,若中介人向其客户提供顾问服务,便不应将之失实描述為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