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操守準則》第8.3(b)(ii)段的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应根據其與产物發行人訂立的分銷協議,就個別基金而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作出披露。如依據分銷協議,可收取的后续费用是以管理费的某个指明百分率计算,那麼持牌人或註册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称 |
可向产物發行人收取的後續費用 |
---|---|
基金础 |
我们会从摆产物發行人的名稱]最多收取基金础的年度管理费的60%,作為我們在閣下的整段投資期間內每年持續收取的佣金。 |
如果可收取的后续费用依据分销协议内的公式,并非以管理费的某个指明百分率(例如,受管理资产/资产净值的x%)作出计算,那麼持牌人及註册人可根据分销协议所订明的公式披露最高百分率。然而,持牌人及註册人亦应作出额外披露,以便向投资者清楚表明,该等可收取的后续费用乃由基金经理从基金的管理费中拨付(如属此情况)。例如,如果依据分销协议,可收取的后续费用是以受管理资产/资产净值的x%计算,那麼持牌人或註册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称 |
可向产物發行人收取的後續費用 |
---|---|
基金础 |
我们会从摆产物發行人的名稱]最多收取閣下於基金础的投資的0.6%,作為我們在閣下的整段投資期間內每年持續收取的佣金。此費用乃从[产物發行人的名稱]就基金础可收取的管理費中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