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款项规则》將就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前者進行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過程中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適用於該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不論該持牌法團所扮演的是甚麼角色。
然而,就第13類受規管活动而言,如所處理的款項不是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便不受《客户款项规则》所規限。在上述情況下,存管人應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11(附表11)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9段(有关应如何持有认购及赎回款项)及第11段(有关分派款项)。問1 : 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存管人以轉讓代理人身分進行的活动(例如處理指定帳戶內的付款)會否受到《客户款项规则》的規定所規限?
問2 : 有关须将计划款项存入独立帐户或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帐户的&濒诲辩耻辞;叁日&谤诲辩耻辞;期限,是由何时开始计算?
1 除非有关款项被归类為来歷不明的款项。持牌法团应设有充分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好让它们能够採取合理步骤,尽快追踪存款并就来歷不明的款项进行对帐。请参阅本会在2003年3月17日就《客户款项规则》發布的常见问题5,當中訂明“在政策上,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銀行帳戶內来歷不明的款项,通常不會被視為客戶款項”。
問3 : 關於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在收款及營運帳戶均由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以相關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的名義為有關房地產基金開立和操作的情況下,若該特別目的投資工具不被視為和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有控權實體關係,《客户款项规则》應否就收款帳戶(用作收取租金收入)及營運帳戶(用作支付營運開支)內的款項而言,適用於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因為該等款項並不屬於《客户款项规则》所界定的“計劃款項”?
一般來說,若銀行帳戶是以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的名義開立及維持,存放於該帳戶且組成房地產基金財產一部分的款項會被視為由該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以致《客户款项规则》的規定將會適用。若以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的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內的款項並不組成房地產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例如代投資者持有的分派款項),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便應遵守附表11的相關規定,以信託方式為有關人士持有該等款項。
若房地產基金的收款或營運帳戶是以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的名義開立,而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純粹按照管理公司的指示操作該等帳戶,則該等帳戶內的款項相當可能不會被視為由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所收取或持有的計劃款項。在上述情況中,《客户款项规则》將不適用,但从事第13類受規管活动的持牌法團應就該等款項遵守附表11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19(b)段(當中規定房地產基金存管人應確保管理公司已制定適當的現金流管理政策及監控措施,並監察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確保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房地產基金的組成文件的規定)。
就施行《客户款项规则》而言,本會無意將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當作房地產基金存管人的有聯繫實體來規管。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