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种名称命名是最好的但不是必须的方法。任何足以识别、表示或描述该帐户為客户帐户或信託帐户的称谓,都可以接受。
問1 : 独立帐户是否必须称為“信託帐户”或“客户帐户”?
問2 : 是否必需取得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才可以将该客户的款项存入设在海外的独立帐户?
该规则规定要将客户款项分开地存放於香港的认可财务机构所维持的独立帐户内。假如将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款项转移往香港以外地方分开存放,必须取得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
問3 : 持牌法团可否将所收到的所有客户款项即时分开存放,不论有关的客户款项是否需於随后的2个营业日内提取作交收之用?
如持牌法团為了方便其运作而想将所有客户款项分开存放,它是可以这样做的,因為那些款项都是客户款项。
問4 : 持牌法团可否将客户款项滙到海外作交收之用?
可以。第4(3)(补)(颈颈)条明确地将在收取款额当日至随后的2个营业日内,為履行客户就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而需遵从的有关交收或保证金规定的义务所支付的客户款项,剔除在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据第5(1)(诲)条,亦可基於同样交收的目的而提取在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
問5 : 是否需要在收取来歷不明的款项后的1个营业日内,将来有关款项分开存放?
在政策上,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的银行帐户内来歷不明的款项,通常不会被视為客户款项。我们要求持牌法团设有足够的监控制度及程序,使它们可以採取合理的步骤,追踪客户存入的款项和及时就所收取的来歷不明的款项进行对帐。
問6 : 是否需要在1个营业日内将就客户证券所收取的股息独立存放?
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就代客持有的证券所收取的股息属於客户款项,儘管每名客户应得的款额仍有待确定,该款项仍必须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加以处理。
問7 : 客户款项可能於银行办公时间后透过银行转帐或其他方式收到。為了遵从该规则,持牌法团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款项分开存放。该等款项会否被视為在当日内收取的款项?
在政策上,在银行营业时间之后所收到的款项,通常不会视為在当日所收取的款项。本会在考虑该规则有否获得遵从时,会考虑到有关款项是在何种情况下收取的。
問8 : 是否需要取得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才可以将客户款项存入该客户的指定银行帐户?
不是,但如款项是存入客户本人名义以外的银行帐户,便须取得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
問9 : 客户可否指示证券经纪行或其有联繫实体将该客户在证券交易帐户内的款项转移到该客户在该证券经纪行的有关连的期货经纪行所开立的期货交易帐户内(或相反亦然)?
客户可以书面指示其经纪行这样做。他亦可以给予其经纪行常设授权,以便将其款项转移到其有关连的经纪行的独立帐户内。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