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應就《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a)或3(3)(a)條呈交一套包含其本身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帳目附註的帳目。此外,根據《帐目及审计规则》第4(1)(b)及4(1)(c)條的規定,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須呈交核數師報告,當中載有核數師對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意見。
問1 : 為施行《證券及期貨(帳目及審計)規則》("《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a)或3(3)(a)條,本身屬控權公司的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可否只呈交該持牌法團或該有聯繫實體及其附屬公司的綜合財務報表?
最後更新日期: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