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条只列明適用於持牌法團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的申報規定。因此,根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条訂立的《帐目及审计规则》不適用於註冊機構。
参考条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
(问2及问4至9已经过时,并於2020年5月29日被删除)
問1 : 註冊機構是否需要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的規定,呈交《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条所指明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文件(當中包括《業務及風險管理問卷》)?
問2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3 : 持牌法團是否需要呈交所有《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b)条所指明的8份經審計的財務申報表?
不用。持牌法團只需要呈交適用於其業務活动的經審計財務申報表。舉例來說,假如某持牌法团没有从事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它便毋须呈交经审计的保证金客户的分析及从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抵押品的分析。
参考条文:第3(1)(b)条
問4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5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6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7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8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問9 : 已於2020年5月29日刪除過時的常见问题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