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得悉,中介人或牌照申請人因2019冠狀病毒在本地以至海外大流行而面對外遊、公眾聚會及封關方面的限制,令履行有關发牌事宜的責任時可能遭遇困難。證監會將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並會靈活處理监管事宜,以助中介人應對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同時確保市场保持廉潔穩健及秉持投資者保障原则。下列《常见问题》所載的示例並非詳盡無遺,因此,持牌法團如有個別問題,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问3已经过时,并於2022年1月26日被删除)
(问9已经过时,并於2022年3月1日被删除)
(问10於2022年3月1日更新)
(问1及问2於2022年3月2日更新)
(问11於2022年3月4日新增)
問1 :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最近宣布取消在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举行的所有现场考试。证监会是否会為须在指定期限内通过规管考试的持牌人延长有关期限?
問2 :
如持牌人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但他或她无法亲身出席持续培训课程,或持续培训课程被临时取消,证监会是否会延长期限以便持牌人履行有关承诺?
問3 : 已於2022年1月26日删除
問4 : 持牌法團在甚麼情況下,須就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而導致其在组织架构、營運、應變計劃或其他方面的改變通知證監會?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註册)(资料)规则》第4条及附表3第1条第9段(通知规定),持牌法團須就涵蓋內部監控、组织架构、應變計劃及相關事宜的業務計劃的重大改變通知證監會。
基於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引致广泛的业务受阻,持牌法团须就以下情况即时通知证监会:
- 如有员工确诊以致可能会对持牌法团的营运构成影响
- 因員工確診或政府封關而關閉本地或海外辦事處,且此舉對持牌法團營運或進行受規管活动有所影響(例如暫時關閉處理中後勤部門事務的海外辦事處)
- 資源架構有變 (例如分隔工作安排,調派員工至海外辦事處工作)
- 触发持牌法团的业务延续计划
問5 : 作為應變措施,如持牌法團調派某持牌人至海外辦事處工作以便向客戶提供交易服務,此舉會否獲證監會接納?同樣地,如某持牌人因隔離措施或機場關閉而無法返回香港,他或她能否在海外地點為香港客戶進行受規管活动?
可以。證監會接受持牌法團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而採取上述暫時性應變措施。由於該措施會影響持牌法團的資源,因此持牌法團應如問題4所述通知證監會。如持牌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為持牌法團進行活动,則有關持牌法團及持牌人必須能夠遵守該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定及监管规定。此外,儘管持牌人身處海外,持牌法團仍須就該持牌人為其執行的受規管活动負責。因此,持牌法團應對持牌人的行為作出充分監督。
問6 : 某持牌法團原先計劃為其海外聯屬公司的員工取得臨時代表牌照,以便有關員工來港與該持牌法團的香港客戶會面時進行受規管活动。然而,因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的關係,該員工希望從海外與香港客戶進行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在此情況下,該名在海外的人士在與香港客戶互動前,是否仍然需要取得臨時代表牌照?
由於該名海外人士有意進行“受規管活动”以便為香港客戶提供服務,雖然他或她不會來港執行有關活动,但都應考慮取得臨時代表牌照。鑑於當前的特殊情況,證監會將以務實的態度考慮向其發出有關牌照。
問7 : 如某持牌法团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需要暂时关闭交易部门,其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者(驻守香港以外地区且未获证监会发牌)可否代替该持牌法团执行有关的交易职能,使该持牌法团能够继续向其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一般而言,持牌法团应维持一个后备办事处,并可遥距操作交易设施,令持牌法团可以在其提供交易服务的主要办事处关闭时继续提供交易服务。然而,假若备用设施失效,令交易指示需要转交海外联属公司执行,持牌法团便须即时就特殊应变安排(见上文问题4)通知证监会,以及寻求证监会和海外当局所须的批准以进行离岸交易。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证监会会弹性处理和提供协助,以确保持牌法团能继续為客户提供服务。
問8 : 鑑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如持牌法團已安排員工在家居或其自營或聯屬公司的海外辦事處工作,它是否須就員工使用有關處所進行業務或受規管活动而尋求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條例》(第615章),持牌法團需要備存紀錄及文件。此外,根據该条例第130條,持牌法團需要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才可將該特定處所用作存放關乎其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动的紀錄或文件。
鑑於2019冠狀病毒大流行,證監會明白持牌法團可能安排員工在家居或其海外辦事處工作,而兩者均非根據该条例第130條獲批准的處所。在這些情況下,持牌法團應確保員工能夠操作其交易或其他系統,並確保員工進行的活动會記錄在有關系統產生的紀錄及文件中。如某些紀錄及文件需要暫時存放在未經批准的處所,持牌法團便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有關紀錄送抵獲批准的紀錄存放處所。
問9 : 已於2022年3月1日删除
問10 : 鑑於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某些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若要按规定在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呈交其经审计的帐目,可能会遇到运作上的困难。证监会会否延长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呈交其经审计的帐目的期限?
假如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預計其經審計的帳目或其他文件的擬備工作會有所延誤,它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填寫並通過WINGS 遞交《表格2》(適用於持牌法團)或《表格9》(適用於有聯繫實體),申請延長呈交的期限。證監會將務實地考慮有關申請。
問11 : 因现时冠状病毒病疫情,某些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的董事(尤其是身处海外者)可能难以亲笔签署经审计帐目,该等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因而可能未能在呈交期限(即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提交亲笔签署的经审计帐目的正本。证监会是否会接受持牌法团或有联繫实体提交经审计帐目的扫描副本?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