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只有為信贷评级机构擬備信貸評級的人員才須領有牌照。市场推廣或業務發展活动不大可能被視為“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因此,純粹進行這些活动的人士相當可能無須領有第10類牌照。
問1 : 為信贷评级机构執行市场推廣或業務發展職能的人員是否須就第10類受規管活动(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獲發牌?
問2 : 如商號所擬備的信貸評級只供其內部使用,或分享或分析商業或個人信貸資料,此活动會否觸發與第10類受規管活动有關的申領牌照的規定?
否。如商号所拟备的信贷评级只供其内部使用,例如银行评估对手风险的内部系统,由於该等信贷评级不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眾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亦不会在合理期望下如此散发或分发,该商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言,相当可能不会被视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同樣,如商號(例如商業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只收集、整理、散發或分發有關除個人以外的任何實體的負債或信貸歷史的資料,亦很可能無須就第10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亦不包括在該規管制度之內,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信貸評級”的定義並不涵蓋有關個人信用可靠性的意見。
問3 :
私人评级”的拟备会否构成“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如信贷评级机构其後有意向公眾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該等“私人評級”,那又會怎樣?
“私人評級”指依據某人士作出的要求而專爲該人士擬備並只提供予該人士的評級,而該評級並非擬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或以訂閱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發,亦無合理期望該評級會如此散發或分發。因此,該等私人評級的擬備不會構成“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假如信贷评级机构提供私人評級,便須透過事先與獲評級實體訂立的書面協議,禁止獲評級實體向公眾散發有關評級,或禁止獲評級實體允許向公眾散發有關評級。
不過,如該信贷评级机构其後有意公開散發或以訂閱方式分發由其擬備的“私人評級”,則該信贷评级机构須在進行有關散發或分發前先確保有關評級已按符合《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贷评级机构操守準則》)規定的方式擬備。
問4 :
第4類受規管活动(就證券提供意見)是否有別於第10類受規管活动?
倘若第4类持牌人在向客户提供买卖证券的意见期间评及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他是否须同时持有第10类牌照?
第4類受規管活动與第10類受規管活动之間並無重疊。前者涉及就某客戶取得或處置個別證券的行動向該客戶提供意見。第10類受規管活动則不同,此類活动涉及就任何法人團體或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信貸評級”定義內所訂類別的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評級系統表達的意見。信貸評級並不構成就客戶取得或處置證券的行動向該客戶提供的意見。就信用可靠性表達意見,顯然涉及就可能給予以獲評級的法人團體或金融工具的抵押品而給予的信貸是否相當可能實現一事,表達意見(而非建議)。
由於第4类持牌人就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作出的评论,很可能与“以已界定的评级系统”所表达的有所不同,而他提及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仅是附属於其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业务,因此,第4类持牌人将相当可能不需要持有第10类牌照。
問5 : 持牌信贷评级机构的職員是否須因為其協助評級分析員收集及擬備某法人團體的信貸歷史或負債資料而要申領第10類受規管活动的牌照?
该职员如只是协助评级分析员收集及拟备信贷资料而没有执行任何分析工作,他相当可能不会被视為就“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而执行受规管职能。
問6 : 倘若駐於海外的評級分析員以電話會議或視像會議的方式出席與持牌信贷评级机构舉行的評級委員會會議,他是否須申領第10類受規管活动的牌照?
否。由於该评级分析员并非身处香港,他相当可能不会触发持牌责任。
問7 : 信贷评级机构可否提供附屬業務?信贷评级机构向獲評級實體提供的諮询服务會否被視作附屬業務?
一般而言,信贷评级机构不應經營任何可合理地視為可能與其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業務產生任何利益衝突的業務。信贷评级机构如有意提供附屬業務,應確保本身遵從《信贷评级机构操守準則》第30段的規定。無論如何,信贷评级机构不得向獲評級實體或其有連繫人士,提供與該獲評級實體或有連繫人士的企業或法律架構、資產、負債或活动有關的諮詢或顧問服務。
問8 : 某人如就苏库克拟备信贷评级,是否须领取牌照?
苏库克(或称為伊斯兰债券)是一种遵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工具。基本上,凡被评级的金融工具构成提供信贷的协议,或确认、证明或产生债务,均可能会触发须持有第10类牌照的责任。这问题须视乎事实情况而作出判断,但假如该工具订明当事人有责任支付一笔预定的金额,这会构成一般所指的“债务”,因而可能属於“债务证券”的定义范围。因此,某人就此等工具拟备信贷评级很可能被视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并很可能须就此领取牌照。
問9 : 在香港運作規模不大的信贷评级机构可否將其合規、會計、人力資源或資訊科技等後勤辦公室職能外判予其集團公司或外部專業或諮詢機構?
在香港運作規模不大的信贷评级机构可將此等後勤辦公室職能外判予其集團公司或外部專業或諮詢機構。然而,與其他現有持牌法團一樣,信貸評機構及其高級管理層仍須對履行合規職能及獲外判的活动承擔全部及最終責任。
問10 : 个人申请人的哪些经验会被视為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相关的行业经验?
這問題須視乎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一般情況下,除以分析員身分參與信贷评级机构的評級過程外,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管理、財務分析、信貸分析或銀行內部交易對手風險評估方面所獲得的經驗亦會被考慮為與“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相關。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