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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混合媒介要約的《上市規則》修訂(2011 年 2 月 1 日生效)

下列常問問題有助發行人遵從混合媒介要約的責任,特別是在並無明確規定或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情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网站()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亦载有这些常问问题。

读者应参考《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类别豁免公告》)第9础条以及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了解其主要责任,如有需要,应寻求合资格的专业意见。这些常问问题不能取代《公告》或《上市规则》或有关的专业意见,若这些常问问题当中任何内容与不时修订及詮释的《公告》及《上市规则》有任何出入,则概以《公告》及《上市规则》的条文為準。(於2015年7月更新)

在编订「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会假定背后存在若干事实,而选择性地摘录《公告》及《上市规则》有关条文,又或集中讨论问题中我们认為是查询要点的某一方面。

此等「答案」因此不应被看作是絶对答案。而即使情况乍看上去相似,「答案」亦不宜被视作适用於所有情况。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有关事实及情况均须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如須詮釋《上市規則》,有關人士可諮詢上市部,一切資料絕對保密。發行人及市场人士如對《上市規則》有任何疑問,宜盡早聯絡上市部。

 

I.  投資者

問1 : 何谓混合媒介要约?

答:

混合媒介要约是指发行人或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就若干证券*进行公开要约时,在相关招股章程登载於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发行人/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网站期间,派发纸张形式申请表格的要约过程。

《类别豁免公告》(見諮詢總結文件附件 B及指引信HKEx-GL81-15附錄一)載有要約人在進行混合媒介要約時必須遵守的條件 。证监会將對擬採用混合媒介要約的在聯交所上市或準備上市的证监会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發行人施加類似的條件。

*「證券」指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及证监会認可集體投資計劃。(於2015年7月更新)

問2 : 谁可进行混合媒介要约?

答:

任何拟就以下各项进行公开要约的要约人:

(补)?已在或将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主板规则》第二十一章所涵盖的投资公司)的股份;

(产)?已在或将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债权证;及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证监会認可並已在或將在聯交所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問3 : 混合媒介要约拟改变的是哪些现行常规?

答:

市场發展至今的做法仍然是:即使已在網上提供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仍會大量印製印刷本招股章程並將其置於印刷本申請表格的派發地點一同派發,但最終有很多未被索取而變成垃圾。

如選擇採用混合媒介要約,符合《类别豁免公告》(見下文 B部)條件或取得证监会豁免的要約人,可派發印刷本申請表格而無需隨附印刷本招股章程。

問4 : 混合媒介要约下如何确保没有互联网可用的投资者在申购证券前可取览招股章程?

答:

下文問題 7 提述投資者可以從何處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

投資者仍可繼續在指明地點(例如上市申請的收款銀行指定分行或保薦人的主要營業地點) 免費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而且在每個派發紙張形式申請表格的地點,均有至少三份紙張形式的招股章程文本可供查閱。(於2015年7月更新)

問5 : 混合媒介要约与电子公开发售有何不同?

答:

混合媒介要約及《電子公開發售指引》均旨在促進更廣泛使用及接納電子形式的上市文件。混合媒介要約建議旨在利便發放電子形式的上市文件而繼續接受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证监会2003年4月刊發的《電子公開發售指引》旨在利便公開要约期間以電子形式遞交申請,但並無提及招股章程須是印刷本或電子版本。

《电子公开发售指引》是关乎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其后的公开发售期间採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途径)展示或取览招股章程、申请表格及/或收集公眾人士(申请人)的申购或申购指示。

混合媒介要约则关乎准许相关证券在符合若干条件下,可以单独派发印刷本申请表格而毋须附随印刷本招股章程。

混合媒介要约与电子公开发售互补不足,并无衝突。

問6 :

(补)&苍产蝉辫;投资者可於何时及如何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

(产)&苍产蝉辫;投资者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时,要在多短的时间内提供?

(肠)&苍产蝉辫;此印刷本招股章程质素应如何?

答:

(a)?公眾人士可在要约期的一般營業時間內到發行人通知公眾其採納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告所列的任何地點免費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

(产)?印刷本招股章程应在公众人士提出要求后四个营业小时内提供。

(肠)?所提供的印刷本招股章程可為一份影印装订本,该装订本可為黑白、灰白或彩色版本。若招股章程為黑白或灰白色,保荐人须信纳该招股章程提供予投资者的资料与彩色招股章程所提供者相等。(於2015年7月更新)

問7 : 投资者是否仍可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

答:

可以,投资者可要求免费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派发地点為:

(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檯;

(产)?该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保荐人或协调人的办事处;及

(肠)?收款或配售银行的某些指定分行。此外,在每个可供索取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地点均设有至少叁份印刷本招股章程以供「查阅」。

上述地點將載於招股章程、通知市场有關建議進行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告以及申請表格內。

我們預期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上市代理人應評估市场可能對印刷本招股章程需求的數量,包括需索量可能最多的地點。 公司應制定適當的程序,確保其可估量有關需求,譬如設立預先登記制度讓投資者預先要求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

与现行常规一致,公司保荐人有责任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融资顾问操守準则》,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招股章程获得派发,以满足公眾需要。(於2015年7月更新)

問8 : 投资者可在哪儿找到取览电子形式招股章程的网址?

答:

申請表格及發行人公告(要约期開始之前五個營業日内刊發)將載有投資者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另一網站(通常是發行人的網站)取覽電子形式招股章程的網址詳情。(於2015年7月更新)

問9 : 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某公司(发行人)股份时,可否倚赖该公司的网站?

答:

不可以。投资者应确保其仅倚赖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

发行人网站可能载有招股章程以外的资料。然而,我们预期有关公司会将招股章程的资料与非招股章程的资料清晰区分。载有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的网页不得载有关於发行人及要约的任何推广资料。

問10 : 印刷本招股章程的内容是否与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相同?

答:

是,除了顏色以外,兩者內容必須完全相同(請參閱問題 6(c) 關於索取黑白、灰白或彩色版本印刷本的回應),且不可加密,有合理的抗干擾能力(於2015年7月更新)

問11 : 為何混合媒介要约并无就要求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而订立机制?

答:

要约人有责任在听取保荐人/上市代理人的适当意见后,评估对印刷本招股章程的需求,包括需索量可能最多的地点。

至於要採取哪些程序/机制以最佳釐定印刷本招股章程的需求,可全由要约人及其保荐人自行决定。

請參閱問題 7 的回應。

我们认為,若由监管机构对投资者要求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方法施加任何规定(如设定提出要求的时限及模式),都只会為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的程序设障,有欠妥当亦不符合準投资者的利益。

故此,混合媒介要约的预计是让欲取得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投资者只须前往指明地点(如收款银行的指定分行)即可。

問12 : 此规则订明电子形式的申请表格及招股章程须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网站,那申请人可否直接从该等网站下载电子形式的申请表格作申购之用?

答:

我们不建议此做法。使用从网站下载的申请表格进行认购会令申请无效的风险增加,因為下载及复製期间可能会出现违规问题。

一般而言,发行人多只接受填交发行人所提供的标準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公眾认购申请。

申请公开发售部分的申请人也可透过发行人提供的电子公开发售服务认购证券,此做法一般须填写网上申请表格。

II. 發行人

A. 概览

問13 : 若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已停止载於发行人网站但仍载於香港交易所网站,混合媒介要约须否中止?

答:

若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只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但并无载於发行人网站,要约人毋须中止混合媒介要约。唯有招股章程同时无法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网站取览连续4小时或以上,要约人才须中止混合媒介要约。

若要约期內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並無登載在發行人網站,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要約人不用中止混合媒介要約:

(a)?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在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 6 時至午夜 12 時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

(b)?若招股章程亦無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無法在兩個網站取覽的時間少於 4 小時。

萬一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在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 6 時至午夜 12 時期間連續 4 小時或以上同時無法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公司網站取覽,要約人只要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第32章的規定,在派發印刷本申請表格時同時派發印刷本招股章程,就可繼續進行要約。(於2015年7月更新)

問14 : 要約人應如何處理要约期內出現中止混合媒介要約的情况?

答:

要約人若須在要约期內中止混合媒介要約,必須盡快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刊發中止公告。要約人宜盡快諮詢聯交所及/或证监会的意見,以了解如何以最佳方法處理餘下的要約程序。有關要約只可在要約人遵守《公司條例》第32章下述規定下繼續進行,即當要約人派發印刷本申請表格時同時派發印刷本招股章程。 (於 2015年7月更新)

問15 : (常问问题於2015年7月撤回)

答:

?

?

 叠. 类别豁免公告

章節: 第32L章

問16 : 《类别豁免公告》哪个部分列明有关条件?

答:

類別豁免是通過《公司 (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從條文 )公告》(第? 32 章)(《类别豁免公告》)第9A條施行。此公告於? 2011 年2 月 1 日生效。《类别豁免公告》的複本載列於諮詢總結文件附件 B及指引信HKEx-GL81-15附錄一。(於2015年7月更新)

章節: 9A

問17 : 要約人進行混合媒介要約是否須向证监会或聯交所申請?

答:

不需要,但《公司條例》下的要約人必須符合《类别豁免公告》的條件。

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人可通知证监会其擬進行混合媒介要約,然後通過符合证监会在認可函件中施加的類似條件而進行混合媒介要約。

章節: 9A(3)(f)及(g)

問18 : 发行人网站可否载有招股章程以外的资料?

答:

发行人网站可能载有招股章程以外的资料,包括有关发行人或公开要约的推广资料。发行人应在其网站清晰区分哪些载於网站上的资料是来自招股章程,哪些不是。

請參閱問題 9 的回應。

章節: 9A(3)(h)

問19 : 若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通过公司(发行人)网站取览,发行人如何才算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

答:

有關通知應在網站連結正式接通招股章程前發出,例如:發行人可在網站一個獨立網頁上安排「彈出」一個清晰简潔的通知,說明有關證券的要約純粹按電子形式招股章程(可點擊該網頁取覽)所提供的資料作出。

發行人也可用其他方式展示通知。如有疑問,應盡早諮詢证监会或聯交所。

章節: 9A(3)(b)

問20 : 要向公眾人士提供多少本印刷本招股章程始符合公眾需求方面的规定?

答:

证监会及聯交所均無規定要至少提供多少本印刷本招股章程去滿足公眾需求。

《公司條例》下的要約人及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人與其保薦人或上市代理人應根據本身的事實及情況,就市场對印刷本招股章程需求數量作最佳評估。

作為建議最佳常規,發行人及保薦人可考慮在通知市场其採納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告內(於要约期開始之前五個營業日内刊發),說明公眾人士可預先向保薦人登記,以在要约期內索取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方法詳情(如設立電話熱線服務)及索取地點。(於2015年7月更新)

颁. 《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2.07颁(3)条及附录二十四;《创业板规则》第16.18(2)条及附录十七

問21 : 刊发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公告时,应使用哪个标题类别?

答:

刊发混合媒介要约的公告,发行人必须选择「新上市(上市发行人/新申请人)」下「混合媒介要约」的相关标题类别。

《主板规则》第12.11础(1)及25.19叠(1)条;《创业板规则》第16.04顿及29.21叠(1)条

問22 : 有关执行及/或暂停採用混合媒介要约的公告是否必须经联交所审批?

答:

不是。

《主板规则》第2.07颁(6)条;《创业板规则》第16.19(1)条

問23 : 发行人在其自设网站登载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公告时,须遵循哪些作业标準?

答:

除《类别豁免公告》訂明要如何在發行人網站供人取覽電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的規定(如第? 9A(3)(f)、(g)、(h)及? 9A(10)條)外,發行人應參考「披露易」的常問問題系列三第36條有關發行人網站版面編排的指引原则。(於2015年7月更新)

《主板规则》第11.13条;《创业板规则》第14.24条

問24 : 若有关股份/债权证/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招股章程增发补编或要更换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其印刷本申请表格须否修订?

答:

若招股章程须作修订而要增发补编或更换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相关证券先前随原有招股章程派发的印刷本申请表格还是否继续有效乃法律问题。

要约人宜就此徵询专业意见,以了解:

(a)?是否需要修訂原有申請表格;及 /或

(b)?根據招股章程的條款,如何處理已填妥並呈交要約人的申請表格。此中可能包括考慮延長要约期及/或讓已按原有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呈交申請的申請人有權撤銷申請;及

(肠)?是否需要作适当安排,确保证券的发行及销售均以公平有序的方式进行。

《主板规则》第2.07颁(2)条;《创业板规则》第16.18(1)条

問25 : 如何检查文件是否可供下载作检视及打印之用?

答:

《主板规则》第2.07颁(2)条及《创业板规则》第16.18(1)条规定,发行人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联交所呈交以供登载的所有电子版本文件必须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展示及可供列印。发行人必须确保在这方面遵守《上市规则》。此外,公眾人士若发现香港交易所网站出现故障,可致电香港交易所的热线。

如有查询,可致电联交所首次公开招股交易部或以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提出:

地址:
香港
中環港景街 1 號
國際金融中心一期 11 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招股交易部

電話總機號碼:2522 1122
公眾查詢號碼:2840 3895
傳真總機號碼:2295 0590
电邮: info@hkex.com.hk

顿. 集体投资计划的销售文件

《主板规则》第2.07颁(4)(补)条

問26 : 混合媒介要约如何适用於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人?

答:

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人如擬採納混合媒介要約,证监会將在其發出的認可函件中訂明條件,內容與適用於擬採納混合媒介要約的《公司條例》下的要約人的《类别豁免公告》所載相若(但會按需要作出修訂)。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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