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项交易指令只能附加一个券商客户编码,而该券商客户编码须经由券商中介链被传送至联交所。中介链中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由交易所参与者开始向后计算),须负责编配券商客户编码、收集客户识别信息,编製配对档案,以及将配对档案提交予联交所。该中介链上的其他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确保它们所接获和传递的交易指令已附加了券商客户编码(由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所编配)。请见下图的例子。
G. 有關在一連串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中編配券商客户编码的常见问题
問1 : 当某项交易指令是经由一连串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传递给联交所,是否该中介链中每名持牌中介人都须為同一项交易指令準备和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当一项交易指令经由上述的一连串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传递时,这项交易指令是否会被附加多个券商客户编码?
問2 : 如交易所参与者从多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接获证券交易指令,而每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在该交易所参与者只维持一个证券交易帐户,但却有多名相关客户会透过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单一证券交易帐户发出证券交易指令,那麼透过同一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证券交易帐户发出的交易指令是否会被附加同一券商客户编码?
不是。中介链中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由交易所参与者开始向后计算)会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给其作為该中介链的首名非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客户的相关客户。透过在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的不同客户证券交易帐户而发出的交易指令,应被附加不同的券商客户编码。当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将这些来自多名客户的交易指令传递予联交所参与者,或经由一连串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传递予联交所时,不应修改这些客户交易指令的券商客户编码。请见下图的例子。
問3 :
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收到另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但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 没有将券商客户编码包含在该交易指令中,那麼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在将该交易指令传递给联交所执行前,是否应在该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不是。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收到一个来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 的交易指令,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并不是券商的中介链的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因而没有责任根据《操守準则》新增的第 5.6(d) 段就该交易指令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它的责任是确保其收到及传递的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户编码(该券商客户编码由中介链的最后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所编配)。
問4 :
如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收到非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如海外券商)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但该交易指令没有附加券商客户编码,那麼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是否应在该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如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收到来自海外券商的证券帐户且并无附有券商客户编码的交易指令,它应為该交易指令附加券商客户编码(如下图橙色箭嘴的交易指令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如下图蓝色箭嘴的交易指令所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可能收到来自非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如海外券商)的交易指令,而该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户编码。这时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的责任是,確保其收到及傳遞的交易指令已附加券商客户编码(該券商客户编码由中介鏈的最後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即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所编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如下图所示)应确保交易指令资料包含其中央编号及编配予客户C的券商客户编码。此外,根据《操守準则》新增的第5.6(g)段,相关受规管中介人A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交易指令獲編配及附加的券商客户编码會由接收交易指令一方(就本例子而言,即海外券商)傳送至中介鏈中的下一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即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相关受规管中介人B不会被要求审查其直接客户的客户(在此情况下,即海外券商的客户)是否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