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有關產生及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常见问题
問1 : 我们可否為同时属於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客户,採用相同的券商客户编码?
問2 : 我們是一家獲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动的資產管理公司。我們不會為他人提供證券經紀服務,亦不會進行自營交易。那麼我們是否需要為自身或為我們管理的基金和委託帳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我們是否需要準備配對檔案並將之提交予聯交所?我們是否需要提升系統,以便將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在有關交易指令中?
(i) 提交(或安排提交)自动对盘交易指令以供执行;
(ii) 执行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
(iii) 以交易所参与者的身分根据联交所规则就非自动对盘交易直接向联交所作出交易匯报。
該持牌法團是否應在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取決於它以甚麼身分行事。若持牌法團沒有從事上述任何活动(不論它是否就第1類或第9類或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动獲發牌),則該持牌法團並非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無須為自身或其他人士編配券商客戶編碼,將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在相關交易指令中,或準備配對檔案並將之提交予聯交所。
問3 : 在某些情况下,证券交易指令发起人与帐户持有人可能并非同一人。例如,获授权交易者(交易指令发起人)获授权代表帐户持有人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投资经理(交易指令发起人)利用以保管人(帐户持有人)的名义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或者外部资产管理人(交易指令发起人)代表帐户持有人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在这叁种情况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编配券商客户编码予交易指令发起人还是帐户持有人?
有关在委託帐户管理的情况下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资讯,请参阅《諮询总结》第69至73段。
問4 : 我們是一家就第9類受規管活动獲發牌的資產管理公司,並為我們的聯屬公司進行中央交易櫃枱活动。我們是否需要為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若該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就其中央交易櫃枱活动為它的聯屬公司開立及維持證券交易帳戶,而有關的中央交易櫃枱活动是完全附帶於其本身或其聯屬公司的資產管理活动,則該資產管理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不會因進行中央交易櫃枱活动而成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且無須向其聯屬公司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