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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

一般问题

問1 : 由於成交单据及户口月结单须载有其製备日期,如製备日期与成交单据的交易日或结单的月终日期相同,是否仍需该製备日期?

答: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文件应清楚表明,订立有关合约的日期或结单的月终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亦即该文件的製备日期。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V)9.33(e)(iii)段)

成交单据

問2 : 成交单据是否須在訂立有關合約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送達予客戶?

答:

不是,但若要及時發出成交单据,便須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的規定,在該段時間內製備成交单据及(舉例來說)將其郵寄予客戶。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b)及9.33(n)段)

問3 : 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交易的性質”一詞是指甚麼?

答:

交易的性質指(舉例來說)虚拟资产的買入及賣出。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iii)(II)段)

户口结单

問4 : 就交易徵收的收費(已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c)段在成交单据中披露的收費)及在帳戶層面徵收的收費,應如何在户口结单中披露?

答:

如就交易本身徵收的收費已在成交单据中披露,便可在戶口月結單上,將包括該等收費在內的交易金額顯示為一個有關帳戶變動的記項。由於在帳戶層面徵收的收費不計入相應的交易金額內,它們將需透過另外的記項來加以顯示。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vi)段)

問5 : 按月会计期於该月最后一日例如1031日)终结的情況下,如在該日從客戶收取虚拟资产,但實際到112日才製備及提供收据(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的规定),平台营运者须在10月还是11月的戶口月結單中披露收取虚拟资产的事宜?

答:

由於触发有关提供收据的规定的日期(即1031)為參考日期,故收取虚拟资产的事宜應在10月的户口月结单中披露。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iv)段)

問6 : 如客戶在某個會計月份的期間內終止其帳戶關係及從平台營運者提取所有資產,平台營運者是否仍須在該月终结時發出戶口月結單?

答:

是,因為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在按月會計期的任何時間,如有客戶資產是為客戶的帳戶持有的,便須就該期間向客戶提供户口结单。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d)段)

問7 : 平台营运者是否须在户口月结单上载列:
(a) 该月开始时客户所持有的款项?
(b) 該月開始時客戶所持有的虚拟资产?

答:

(a) 是。
(b) 否。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f)段)

收据

問8 : 就收取支票而言,發出收据的兩日期限是由收取支票當刻起計算,還是由支票結算當日起計算?

答:

平台营运者应在收取客户支票后的两个营业日内發出收据 ,并应设有适当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尽快将支票存入银行。有关期限由收取支票当日而非其结算当日起计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h)段)

問9 : “帳戶”一詞是否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下的客戶帳戶?第9.33(j)(iii)段亦規定收据須註明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及帳戶號碼,這規定與第(j)(iv)(II)段是否重複?

答:

如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ii)段披露的客户&濒诲辩耻辞;帐户号码&谤诲辩耻辞;,能独特地识别存入客户资产的客户帐户,而客户亦清楚知道该帐户号码等同存入客户资产的客户帐户,那第9.33(j)(iv)(II)段便属重复,该帐户无需重复註明两次。另一方面,有关规定顾及了其他可能性,例如是客户的主要帐户附设有子帐户的情况。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j)(iv)(II)段)

提供文件

問10 : 當平台營運者透過其網站向客戶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或收据以供他們取覽時,它應實施甚麼營運保障措施?

答:

平台营运者应實施以下營運保障措施。

(a) 客户同意

1. 平台营运者应就使用取覽服務1取得客户明确和可予撤销的同意。

2. 平台營運者可在於開戶時依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11段簽立的客戶協議中,在有關客戶接達和使用平台營運者的網上交易平台的條款及條件(T&C)內加入明確條款,藉以向新客戶取得對取覽服務的同意。

3. 平台营运者如希望透过在现有客户的客户协议中加入上述罢&补尘辫;颁条款,以向他们取得对取览服务的同意,便应向该等客户发出个别通知,指该等新增的条款只有在他们以下列方式给予同意的情况下,才会由某个指明日期起生效:

(i) 书面方式;

(ii) 电子方式;或

(iii) 透过登入其於平台营运者的网上交易平台2的帐户一次,不论有否同时於该网上帐户执行交易。

4. 由平台营运者发出的通知或现有客户给予的同意应清楚指明,客户如就新增的罢&补尘辫;颁条款给予同意,即表示同时确认其明白及接受下文第8段所载的取览安排。

5. 在識別到某現有客戶已給予同意後,平台营运者应向客戶發出通知,確認其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及述明撤销同意取覽服務的方法。除非客戶要求較早的生效日期,否則發出通知的日期與生效日期之間應相隔一段(至少一個月)準備時間。

6. 就新增的T&C條款及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發出的通知,應以有效使客戶留意的通讯方式(不論是透過書面通知、結單插頁、户口结单內的顯眼訊息、電郵、短訊服務或其他支援有效通讯的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

7. 平台营运者应就所取得的同意備存妥善紀錄或審計線索(例如該項同意的形式和日期)3

(b) 披露取览安排

8. 新客户及现有客户对取览服务的同意应附有客户的确认声明,指其明白及接受以下安排:

(i)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4,及提供和指定一个特定的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以接收平台营运者发送的电邮、短讯或其他电子通知,方可使用取览服务。

(ii) 互联网、电邮、短讯及其他电子资讯服务可能涉及某些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iii) 如撤销其对取览服务的同意,客户将须透过平台营运者所指明的方法给予事先通知。

(iv) 客户在以下情况或须缴付合理费用:

  • 取得不可再透过平台营运者网站取览及下载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 除了要求使用取览服务外,还要求平台营运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v) 為了避免未能收取通知,客户如更改指定的电邮地址、流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地址,便需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告知平台营运者。

(c) 撤销同意

9. 平台营运者应提供多於一個便捷的方法,讓客戶隨時撤銷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

10. 撤销同意所需的預先通知期不應超過兩個月5

(d) 在网站登载交易文件的通知

11. 當交易文件在任何特定日子上載於平台營運者的網站時,平台营运者应以迅速及有效的通讯方式向客戶發出個別通知來提醒客戶。

12. 有關通知應提醒客戶及時查閱上載於平台營運者網站的交易文件,以確保客戶能及時發現任何錯誤,并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有關錯誤向平台營運者報告。此外,平台营运者应透過該通知或於交易文件內載入顯眼的訊息,提醒客戶將交易文件的電子副本儲存於其個人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e) 登载交易文件的资讯科技系统的安全性及功能

13. 上載於網站讓客戶取覽的交易文件應以用戶名稱及密碼加以保護6 ,平台营运者亦应採取充足及全面的资讯科技措施,确保所上载的交易文件完整、安全及保密。

14. 上载於平台营运者网站的交易文件应能以方便列印的格式下载,及应能供客户以电子形式储存。

15. 在由就上载交易文件发给客户通知的日期起计一段不少於以下各别指明检索期间的时间内,交易文件应持续可供客户取览、查阅及下载。

(i) 戶口日結單、成交单据及收据:三個月

(ii) 户口月结单:两年

(f) 应变计划

16. 平台營運者須監察把交易文件上載於其網站以供客戶取覽及向客戶發出通知的過程,并備存妥善紀錄或審計線索。平台营运者应設立處理程序,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聯絡無法獲送遞通知的客戶,并更新客戶的指定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

17. 平台營運者如因系統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未能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規定的期限前把交易文件上載於其網站以供客戶取覽,便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下所指明的任何送達方式,向客戶提供交易文件7

18. 平台營運者亦應就提供交易文件的安排,制訂妥善的应变计划,以應付一旦其網站運作中斷或發生任何其他資訊科技事故而導致客戶無法透過該網站取覽交易文件的情況。

(主要参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n)段)

1 取覽服務指平台營運者讓客戶透過於其網站取覽登載的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統稱“交易文件”),來提供根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9.33段须向客户提供的交易文件。

2 如平台营运者经营网上服务平台,客户登入其於该平台上的帐户不应被视為登入其於网上交易平台的帐户,除非客户在没有经过额外登入步骤的情况下会自动接达网上交易平台。

3 平台营运者应制訂和維持有效的紀錄或審計線索保留政策,以確保遵從所有相關法律及监管规定,并讓平台營運者、其核數師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定期及特別的全面檢視或調查。

4 如該網站是設於內聯網,平台营运者应指明相關的接達要求。

5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於上文第3(iii)段所述的情況下在平台營運者的網上交易平台登入其帳戶,但不久後或於平台營運者就取覽服務的生效日期發出通知後,希望撤銷其對取覽服務的同意,平台营运者应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使該項撤銷生效。

6 平台營運者亦應參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2.12(b)段。

7 在適用情況下,平台营运者应遵從《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1.17及16.7段的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證監會。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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