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物特點
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至少须具备下列特色:
- 专注投资於可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
- 须在房地產基金所擁有的房地产项目中持有良好和可销售的法定及实益的业权
- 须将不少於除税后净收入90%的金额分派予单位持有人
- 不多於50%的借款总额
- 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所专业管理
- 资产是由独立的受託人以託管形式持有
- 须在联交所上市
法律结构
房地產基金是以信託方式組成的集體投資計劃。如基金已設立類似的管治和投資者保障措施及能實質上遵守《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守则》的規定,房地產基金亦可採用合訂架構,即把其單位與另一家上市實體的證券合訂起來。
主要经营者
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
- 主要责任包括:
- 纯粹以持有人的利益管理房地产基金
- 確保房地產基金具有所擁有的房地产项目的適當法定業權
- 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
- 持有第9類受規管活动(提供資產管理)的牌照
- 具备所需的胜任能力、经验及资源以履行其职务
- 一般來說應在任何時候至少有三名負責人員,而且各人必须在投資管理及/或物業投資組合管理方面具備最少五年經驗
- 董事会至少有叁分之一成员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且人数不得少於叁名
受託人
- 主要责任包括:
- 负有受信责任持有房地产基金的资产
- 監察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活动
- 受託人的资格:
- 獨立於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
- 必须是(a) 獲發牌的銀行;(b) 信託公司並且是上述銀行或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的附屬公司;或(c)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成立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或受到證監會所接納的海外監管機構的審慎規管及監督的實體
- 已實收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為 10,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幣)
投资范围
- 根據《房地产投资信託基金守则》:
- 無論在任何時候,房地產基金的資產總值至少 75%均必须被投資於產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
- 非核心投资(包括物业发展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房地产基金的资产总值的25%
- 可投资於少数权益物业(受若干的条件所限)
- 对於房地产基金可投资的物业种类或地理位置并无任何限制:
- 可涵盖物流设施、数据中心、医院、基础设施物业,亦可以投资於单一物业或新的物业
认可及上市流程
- 房地産基金必须委任上市代理人以擔任首次公開招股中相等於保薦人的角色並遵守《上市規則》下有關保薦人相若的規定。
- 有關房地產基金的申請表格及查检表,請按此取览。
- 我们欢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发送电邮至REIT-enquiry@sfc.hk 或致電 (852) 2231 2400,以諮詢本會的意見。
其他资料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