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證監會)觀察到,儘管先前已發出投資者警示(註1),且近期虚拟资产業發生多宗事件,但虚拟资产平台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虚拟资产“存款”、“儲蓄”、“收益”或“質押”服務(虚拟资产安排)的情況仍續見盛行,故證監會謹此提醒投資者注意與虚拟资产安排相關的風險,並藉此機會提醒業界在向香港投資者提供虚拟资产安排時,務須注意潛在的法律規定。
從證監會的觀察所見,當中某些平台可能會就虚拟资产“存款”向投資者提供高“利率”,或按保證或固定利率每天為投資者產生額外的虚拟资产。投資者存放在平台的虚拟资产其後可被該平台轉借予其他平台或去中心化借貸協定(decentralised lending protocol)的借入方,或用於投資或其他活动。有些平台更可能向投資者提供質押服務,其虚拟资产可藉此被委託予質押池來為投資者賺取質押獎勵。
證監會希望提醒投資者,務必注意與投資此類虚拟资产安排相關的重大風險。尤其是,在虚拟资产平台出現欺詐或倒閉時,投資者可能會蒙受重大甚至是全部損失,這從近期多個虚拟资产平台倒閉所帶來的震盪可見一斑。
- 雖然一些虚拟资产安排通常被標籤或推廣為“存款”或“儲蓄”产物,但它們不受监管及不等同於银行存款。投资者完全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保障。
- 絕大部分提供虚拟资产安排的虚拟资产平台均不受監管。它們的運作可能缺乏透明度,其適當人選資格(包括其財務穩健性和勝任能力)亦沒有受到任何監管,例如審慎監管。特別是,如果虚拟资产平台或獲轉借投資者所存放的虚拟资产的交易對手方停止運作、倒閉、遭黑客攻擊或涉及欺詐,投資者可能無法從他們的帳戶中取回虚拟资产,並會面臨損失其在該平台上持有的全部投資的風險。
- 虚拟资产承受著較高的風險,包括流通性不足,價格大幅波動,定價欠缺透明度,潛在的市场操縱,黑客攻擊和欺詐,及可能损失所有价值。
- 如某些虚拟资产安排的投資者對其虚拟资产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而有關虚拟资产是匯集的及/或整體上是由營運者管理的,以為投資者產生回報,則该等安排可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註 3)。有關虚拟资产安排可能屬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註4)及可能具有高風險。該产物不會獲證監會審批,而其發售及推銷刊物亦不會經證監會審閱。投資者將不獲《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保障。
本會促請投資者注意與虚拟资产安排相關的潛在高風險,及如果他們未能完全了解有關風險及承受潛在的重大或全部損失,便不應進行投資。
證監會亦希望提醒參與有關虚拟资产安排的各方注意,某些安排可能如上述般構成集體投資計劃。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发出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而该广告、邀请或文件属或载有请香港公眾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註5),但如该项发出获证监会认可或获得豁免,则属例外。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任何人在未获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经营推广或分销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业务,不论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為对象,即属犯罪(註6)。
證監會嚴正打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行為,並會及時採取果斷的执法行動,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參與虚拟资产安排的投資者及人士,如對任何虚拟资产平台或虚拟资产安排的性質及監管狀況有任何疑問,務請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完
备註:
- 證監會的附屬機構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投委會)已發布一系列有關虚拟资产的投資者教育刊物,包括關於虚拟资产存款及不受規管的虚拟资产平台的文章,旨在提醒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投委會的網站:
- 市场上有許多不同的質押模式,而有關的用戶及平台在每項質押服務安排下的權利及責任可能各有不同。在某些個案中,用戶可將其虚拟资产存入提供質押服務的平台,而有關平台會在一段時期後向每名用戶支付相應的質押獎勵,作為報酬。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濒诲辩耻辞;集体投资计划&谤诲辩耻辞;一般具备四个元素:(颈)当中必须涉及一项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颈颈)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颈颈颈)所涉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匯集的;及(颈惫)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所涉财产的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 投资者可参阅证监会网站上的〈非认可投资计划警示〉,当中列出引起了证监会关注的非认可疑似集体投资计划的名单,旨在及早向投资者发出警示。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0元及监禁3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另加额外罚款。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00元及监禁7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另加额外罚款。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