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留意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來愈多以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稱ICO)來募集資金的活动。本聲明旨在闡明,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屬於《证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证券”,並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規管。
证券發售
滨颁翱一般涉及发行採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滨颁翱计划营办者或会向数码代币的购买者保证,滨颁翱的所得收益将用作开发代币持有人可於日后使用的数码平台或相关软件。某些代币持有人期望可透过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转售代币,赚取投资回报。虽然在一般滨颁翱中发售的数码代币通常被认為具有&濒诲辩耻辞;虚拟商品&谤诲辩耻辞;1的特点,但证监会最近观察到某些滨颁翱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於&濒诲辩耻辞;证券&谤诲辩耻辞;。
在滨颁翱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為&濒诲辩耻辞;股份&谤诲辩耻辞;。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
如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為&濒诲辩耻辞;债权证&谤诲辩耻辞;。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资本金和向他們支付利息。
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滨颁翱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於不同项目,藉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為&濒诲辩耻辞;集体投资计划&谤诲辩耻辞;的权益2。
無論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權益,均被視為“证券&谤诲辩耻辞;。
从事受规管活动
如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濒诲辩耻辞;证券&谤诲辩耻辞;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规管活动”3。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动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註册。
凡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证券”或參與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可能須根據法例獲得註冊4或认可5。任何人士或機構如在二手市场上(例如在加密貨幣交易所)从事有關代幣的買賣,亦可能須遵守证监会所訂的發牌及操守規定。此外,與自動化交易服務和認可交易所6有關的若干規定,或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業務活动。
警戒声明
由於各ICO項目的條款及特點都有所不同,因此从事ICO活动的人士或機構如對適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存有疑問,應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鑑於ICO涉及的数码代币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進行交易,它們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证监会在2014年1月16日的通函7中提醒持牌法团及有关联机构须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低相关风险。
投资者亦應注意ICO以及與数码代币有關的投资安排所涉及的潛在風險。由於該等安排和有關各方都是在網上進行和運作的,且未必受到監管,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在二手市场買賣数码代币,可能引致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投资者應充分了解其有意投资的任何产物或業務項目的特點,並在投资前仔細權衡相關的回報與風險。
完
1 虚拟商品本身并非&濒诲辩耻辞;证券&谤诲辩耻辞;。
2 《证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谤诲辩耻辞;一般包含四项要素: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该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匯集的;及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上述财产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3 《证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1部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谤诲辩耻辞;。
4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滨滨及第齿滨滨部下的招股章程制度。
5 根據《证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除非享有豁免,否則有關集体投资计划的銷售文件須經证监会認可,方可向香港公眾發出。
6 定義見《证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
7&苍产蝉辫;见2014年1月16日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繫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与虚拟商品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