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證監會)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本聲明,就因應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遊及其他限制的情況下如何披露財務資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數師提供指引。
《上市规则》下的匯报规定
因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而实施的旅游及其他限制,可能会扰乱某些发行人的匯报或审核程序。若上市发行人认為,基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1,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对上市发行人及其核数师的工作造成的影响,会因应它们的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受影响的发行人应向联交所提供(在可行的情况下)(1)有关旅游及其他限制对其审核及匯报程序造成的影响;(2)该等限制如何使其无法遵从《上市规则》所载的相关匯报规定;(3)上市发行人仍然能够匯报的财务资料;及(4)解释仍可提供的财务资料的準确性、完整性及表达性有否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及(如是的话)相关受影响的程度。
如发行人无法与其核数师取得同意,但却在其他各方面能够完全遵从《上市规则》内的其他匯报规定,发行人便应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该份尚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苍产蝉辫;2。在这些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会容许该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继续买卖。
在所有其他情況中,發行人應及早就可以匯報的財務資料諮詢聯交所。聯交所經諮詢證監會後,將評估刊發這些資料是否足以維持一個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场,從而使上市發行人的證券可以繼續買賣。因此,發行人應合理地信納這些資料在各重大要項上是準確和完整的。舉例來說,若有關資產或負債的估值具有不確定性,發行人應就那些不確定性作出描述,及說明該等不確定性可能會如何影響有關項目的估值,好讓投資者能夠評估那些不確定性有多重大。總的來說,聯交所及證監會旨在盡量避免影響股份買賣,並同時確保廣大投資者繼續接收充足的資訊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聯交所及證監會在作出評估時,會考慮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對發行人可取得的未經審核財務資料的意見。
联交所提醒上市发行人要与其核数师保持联繫3&苍产蝉辫;,以便商讨公司的核数计划及时间表,并密切监察任何最新发展。
披露内幕消息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除非属指明的例外情况,否则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眾披露有关消息。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匯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如是的话,管理层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该公告将独立於《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苍产蝉辫;有关刊发财务业绩的规定,见《主板规则》第13.49(1)及(2)条和《骋贰惭规则》第18.49条。《骋贰惭规则》亦规定,除刊发初步业绩外,亦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叁个月内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
2&苍产蝉辫;见《主板规则》第13.49(3)及(4)条。发行人应发出适当的警告声明。骋贰惭发行人如无法在限期届满当日或之前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应遵循《主板规则》第13.49(3)及(4)的规定。
3 根據《企業管治守则》第C.3節,上市發行人的審核委員會應與核數師商討核數及匯報責任的性質及範疇,以及監察發行人的財務報表的完整性。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