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内地與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简稱互聯互通),促進兩地資本市场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简稱中國證監會)、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稱香港證監會)原则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統一简稱ETF)纳入互联互通。现公告如下:
一、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於2016年就贰罢贵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1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贰罢贵纳入互联互通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二、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内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叁、ETF纳入互联互通基於股票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连接,主要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遵循两地现行的基金运作、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一)投資標的。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蹤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為主等原则,確定符合條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佈。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
(二)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僅可在二級市场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
(叁)投资额度。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併统计及管理。
四、對於本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適用股票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的相關規定。上述事項包括適用的交易、結算、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执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
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制定發佈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推進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準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场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將ETF纳入互联互通。从本联合公告发佈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準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完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