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證監會)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現就於 12 月 31 日財政年度年結的上市发行人有关其刊发初步業績及年度報告发出進一步指引。
证监会与联交所於2020年2月4日及2020年2月28日先后发布了联合声明及一系列(常问问题),就有关於2020年3月31日之前刊发的初步業績公告提供指引。联合声明鼓勵上市发行人當其無法就初步業績取得核數師同意時,應就其可以刊发的財務資料諮詢聯交所,以盡量避免影響股份買賣,並同時確保廣大投資者繼續接收充足的資訊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聯交所此後一直與匯報期限為3月31日的发行人積極對話,並就該等发行人計劃刊发的財務資料給予特定指引。
COVID-19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戰是前所未見的,證監會及聯交所理解到市场參與者在此情況下面對的挑戰。鑑於疫情的嚴重性,我們認為鼓勵市场參與者優先考慮所有相关人員的健康及安全是必然及合適的,包括上市发行人的會計和其他人員以及核數師。上市发行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地評估其履行匯報的職責,而證監會與聯交所將致力提供可行協助。
我們注意到一些发行人希望我們進一步闡明联合声明中的某些部分,包括就常问问题第3条提供進一步指引,以解釋何謂足以讓发行人證券繼續買賣的重要財務資料(重要財務資料)。 就此,證監會及聯交所提供進一步指引如下:
就发行人无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的指引
如常问问题第1及第2条所述,如果发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发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公告或管理賬目,聯交所一般不會要求发行人的證券停牌。在其他所有情況下,发行人應盡快諮詢聯交所以討論其个別情況。
繼聯交所在常问问题第3条所提供的指引,為使发行人的證券得以繼續交易,发行人應刊发重要財務資料,其中包括:
- 关键财务数据,例如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及股东权益变动;及
- 对年度财务状况和表现进行叙述性讨论,包括已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的影响,以补充其提供的财务数据。
在所有情况下,该公告亦应说明旅游和其他限制怎样及為何影响了其按时匯报的能力。
就於2020年3月31日(GEM发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发行人)為刊发期限的年度报告的指引
證監會和聯交所理解,COVID-19大流行在发行人和專業服務機構之間持續地造成了運作困難,因此,證監會和聯交所決定就於2020年3月31日(GEM发行人)及2020年4月30日(主板发行人)為刊发期限的年度報告作出以下安排。
如发行人已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了(i)其符合《主板规則》第 13.49条或《GEM规則》第 18.49条(如適用)之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ii)其根據联合声明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常问问题第1条);(iii)其管理賬目(常问问题第2条); 或(iv)重要財務資料(請參閱上文及常问问题第3条)1,发行人可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初次延期最多為本声明刊发日起计的60天。
若发行人如上文所述延遲刊发其年度報告,其必須(i)公佈其預計可刊发年度報告的估計日期,並解釋得出該估計時所考慮的因素;以及(ii)致力使市场知悉其年度報告的預計刊发日期以及其他適當的更新。
證監會和聯交所理解,針對COVID-19大流行的旅遊限制及其他預防措施何時解除尚存不確定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給予多於上述60天期限的延期(進一步延期)。聯交所將按发行人的个別情況而考慮其進一步延期的申請。如要申請進一步延期,发行人必須向聯交所提供(i)其為何需要進一步延期的解釋(例如為何所需的會計或其他資料仍然未能被提供,或其核數師為何仍未獲得相关查證以確保符合所需標準);(ii)其編制及刊发年度報告的計劃詳情;以及(iii)其有关進一步延期擬刊发的公告(包括向市场提供在此期間的任何更新的財務及營運資料)。聯交所將評估每項申請,當中的考慮包括(但不僅限於):(i)市场是否充分知悉发行人的財務狀況和表現;以及(ii)其他正在交易的證券的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发行人应注意,其须要个别遵守其註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任何其他要求,特别是有关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方面。联交所授予的延期将不会更改,豁免或延缓发行人註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任何要求。如有需要,发行人應諮詢其專業顧问。請參閱常问问題第10条。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 證監會和聯交所將不會僅因上市发行人根據联合声明刊发的財務資料與其後來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差別,就對上市发行人(或其曾參與匯報和審計程序的專業顧问)採取紀律行動。請參閱常问问题第5条。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3月16日